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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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69號

原告 陳永富 即陳永富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

複代理人 李盈佳 律師

被告臺中市豐原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洪峰明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設計監造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8年度建字第37號損害賠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1年6月23日裁定在前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前開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14年5月27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674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民事裁定、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案卷宗確認無訛,是本件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訴 字第 869 號裁定(111.06.23)[撤回]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訴 字第 869 號裁定(114.07.0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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