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21號
原   告  陳榮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穩旭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599.8元
(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附表:
本件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393.33元x60個月(自98年4月至103年4月)
=23,599.8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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