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69號
原 告 金駿達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特莉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