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69號
原   告 金駿達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特莉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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