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98號
原   告  駱文臨
上列原告與被告晟達汽車中古商行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系爭車輛(即車牌號碼
0000-00號小客車)交易現值,並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晟達汽車中古商行返還車輛(即車
牌號碼0000-00號營業小客車)、鑰匙及行車執照,惟未繳
納裁判費,且未提出請求返還車輛之標的物現值之相關資料
,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並補繳應納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麗欽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