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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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75號
原   告 映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陸仟柒佰捌拾肆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萬捌仟玖
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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