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誼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速偵字第64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誼蓁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規定:「犯罪所
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
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
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本案被告竊得被害人所有
之物,業經發還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按,
依前開說明,應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