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5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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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55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瑋媛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5年度偵字第12324號、第214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瑋媛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經處以罰鍰
,五年內再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共貳罪
,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就業服務
法第63條第1項後段、第57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
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
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
項之罰鍰或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