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303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映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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