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254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沈里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
三日辯論終結,定一百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
十一時十五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智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254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沈里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
三日辯論終結,定一百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
十一時十五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