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勞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67號
原   告  張國忠
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 律師
被   告 漢士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軒
訴訟代理人  黃良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薛德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