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67號
原 告 張國忠
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 律師
被 告 漢士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軒
訴訟代理人 黃良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薛德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67號
原 告 張國忠
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 律師
被 告 漢士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軒
訴訟代理人 黃良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