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埔小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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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埔小字第128號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鄔鎧玉
       洪明宏
被   告  李明倫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柒仟玖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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