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聲字第109號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相 對 人  蔡美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於民國一00年一月二十四月所為如附件所
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准予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其對相對人所發債
權讓與通知遭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
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聲明書、台北榮星郵局275222號存證
信函、債權讓與公告及信封封面等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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