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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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九號
原告卯○○訴訟代理人 王信雄 律師被告寅○○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之五、五樓兼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住台北縣○○鄉○○路○段○○○巷○號三樓兼訴訟代理人子○○住台北縣○○鄉○○路○段○○巷○號被告乙○○住台北縣○○鄉○○路○段○○巷○號
己○○住台北縣○○鄉○○路○段○○巷○號丑○○癸○○戊○○黃壬○○住台北縣○○鄉○○路○段○○巷○弄○號四樓林庚○○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巷○號兼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住台北縣○○鄉○○路○○巷○號之一被告蘇辛○○住台北縣○○鄉○○路○段○巷○號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士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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