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8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八一四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七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賈繼藩~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七三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許永裕 │安泰銀行延平分行│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伍萬叁仟元│AJ0一六九六0││││││││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