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647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亞克 被告 許君慈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略以訴外人 許靖妤 怠於行使分割遺產權利,為保全債權起見而提起本件訴訟。經查,被告繼承之不動產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且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楠梓區,此有本院依職權調查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第1條第1項及第10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