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一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
七二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科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訂約日期應更正為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
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徐玉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