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89年度營簡字第56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五六0號
  原   告 丁○○○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文福
  被   告 甲○○○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宏達
  被   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正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丁○○○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丁○○○負擔五分之一,原告丙○○負
擔五分之三。
本判決原告勝訴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丁○○○以新台幣叁萬肆仟元為被
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拾萬元為原告丁○○○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受僱於被告甲○○○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志
信公司)擔任司機一職,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大貨車,沿國道高速公路北上方向行駛,行經三0
八公里八一0公尺處,貿然由外側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致擦撞同向由原告丙○
○所駕駛載有原告丁○○○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系爭車輛因而毀損無法回復原狀,原告丁○○○亦受有右顳側頭皮裂傷之傷害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丁○○○精神上損害賠償
二十萬元,及連帶給付原告丙○○車輛損害三十萬元(原買價二十八萬元,買後
曾支出維護費二萬元),及均自民事訴訟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則以: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
起訴之犯罪事實所生損害為限,原告對於被告乙○○過失傷害部分固得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惟車輛因過失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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