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簡字第18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八九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黃士欣
         林坤瑩
  參 加 人 龍聖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福
  被   告 祥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川源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受僱人 黃坤保 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四日,駕駛WD
-五六二號曳引車,在雲林縣○○鄉○○路,因行駛不慎,撞及原告所承保即參
加人龍聖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聖公司)所有QU-一六0號曳引車(下稱
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被告既係訴外人黃坤保之僱用人,依民法第一百
八十八條規定,自應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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