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交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丙○○右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江國華法官莊明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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