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0729號債權人 蘇柳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勝昌 、 許鳳英 、 周育順 、 周心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由債務人周育順所簽發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二、提出將本件借款款項匯入債務人周心儀帳戶之相關單據憑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