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2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2078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仁傑 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吳弘鵬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仁傑羈押期間,自民國103年10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邱仁傑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7月2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3年10月2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0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吳秋宏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