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簡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審簡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薏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101
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黃薏珉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補充被告之前科:「黃薏珉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交簡字第217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99年6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證據部分補充:「證人即告訴人 潘秀惠 於偵查中之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告訴人潘秀惠受傷照片4張」及「被告黃薏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又被告前曾受有如前開補充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遇事不思以理性溝通方式解決,僅因口角細故即傷害告訴人,所為實屬不該,告訴人亦表明不願與被告和解,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告訴人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11014號被告黃薏珉女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
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林冠儒 律師
景玉鳳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薏珉與潘秀惠(涉嫌傷害、公然侮辱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係 秀場 同事,雙方素有嫌隙。黃薏珉於民國102年2月21日2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前之秀場表演工作現場,因細故與潘秀惠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潘秀惠,致潘秀惠受有左臉挫傷、左臂、左小腿挫傷瘀傷之傷害。
二、案經潘秀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01│被告黃薏珉於警詢│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潘秀惠│││時及偵查中之供述│發生拉扯之事實。│├──┼────────┼──────────────┤│02│證人即告訴人潘秀│證明全部犯罪事實。│││惠於警詢時之證述││├──┼────────┼──────────────┤│03│證人即秀場同事胡│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素華 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04│證人即秀場同事蔡│證明被告舉高右手,並遭告訴人│││ 明娟 於偵查中之證│抓住手腕制止之事實。│││述││├──┼────────┼──────────────┤│05│證人即 楊子慶 於偵│證明被告、告訴人於上開時、地│││查中之證述│發生爭執並推擠之事實。│├──┼────────┼──────────────┤│06│亞東紀念醫院102│證明被告於102年2月21日就診│││年2月21日診斷證│時,經醫生診斷受有如犯罪事實│││明書1份│欄所載傷勢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檢察官謝志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