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80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文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緝字第10號,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264號),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頁第一行「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頁第一行「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判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曾淑華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