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0號原告 李麗琇 被告 謝涵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0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陳鈴香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