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9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久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久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久毅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之前所犯,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修正前一律應併合處罰,而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修正後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選擇權,亦即受刑人可選擇分別執行不得易刑處分之罪與得易刑處分之罪,或選擇定應執行刑後一併執行,比較修正前後規定,自以修正後規定有利於受刑人,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102年11月18日之刑事聲請狀附於本院卷內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昆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廖久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20日或│100年12月20日或│101年5月23日│││翌日(21日)│翌日(21日)││├──────┼────────┼────────┼────────┤│偵查(自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17號│偵字第117號│偵字第540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實││149號│149號│534號││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30日│101年4月30日│101年11月14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臺中分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868號│868號│534號││├────┼────────┼────────┼────────┤││判決確│101年7月9日│101年7月9日│101年11月30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601號│字第1601號│字第28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