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威龍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駱亦豪附表:
一、請說明自民國102年8月起迄今,聲請人任職何處及現每月實際所得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二、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等收據影本),並陳明配偶 周宜珍 有無負擔每月家庭生活開銷?
三、請提出配偶周宜珍102年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子女學雜費繳納相關證明,並說明每月與配偶分攤子女扶養費之計算方式。又該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四、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房租每月新臺幣16,000元,請說明如何與共同居住於租屋處之人分攤租金?如否,請釋明不能分攤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另有無申請政府租金補助,亦請併同說明之。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