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3號原告豐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芳武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複代理人 張世明 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
蔡宜倩 葉芳 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12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