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27號原告 高淑惠 被告永順發房屋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鶴 訴訟代理人 黃璿紘 訴訟代理人 何彬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