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2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5202號債權人 楊招仁 即益田五金行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龍程有限公司、 黃伯漢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6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龍程有限公司業已命令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14日)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㈡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㈢確認黃伯漢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㈣訂購單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3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