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建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蔡坤宗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梁建宏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有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4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該簡上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1,800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訴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前揭裁判費,尚應補繳再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林勳煜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