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5201號債權人 楊招仁 即益田五金行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成宥企業有限公司、 賴志昌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8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賴志昌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訂購單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3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