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64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周珮琦律師
趙國生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理由欄內所有「甲○○」均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理由欄內所有關於「甲○○」之記載均為「乙○○」之誤載,均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