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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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45號上訴人超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智字第4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一、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陸佰零伍萬零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萬壹仟肆佰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