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1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甲○○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年7月26日│95年7月26日│95年8月中旬│││││││││││├────────┼──────────┼───────────┼──────────┤││││││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7851號│95年度偵字第7851號│95年度偵字第7851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1151│95年度易字第1151│95年度易字第1151││實││、1240號│、1240號│、1240號││審├──────┼──────────┼───────────┼──────────┤││判決日期│95.11.17│95.11.17│95.11.17│││││││││││││├─┼──────┼──────────┼───────────┼──────────┤│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95年度易字第1151│95年度易字第1151│95年度易字第1151││決│案號│、1240號│、1240號│、1240號││├──────┼──────────┼───────────┼──────────┤││判決確定日期│96.03.14│96.03.14│96.03.14│││││││││││││├─┴──────┼──────────┼───────────┼──────────┤││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1798號(96執緝265)│1798號(96執緝265)│1798號(96執緝265)││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年8月17日│95年8月22日│95年4月14日起至│││││95年5月18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7851號│95年度偵字第7851號│95年度毒偵字第2143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1151│95年度易字第1151│95年度上訴第1908號││實││、1240號│、1240號│││審├──────┼──────────┼───────────┼──────────┤││判決日期│95.11.17│95.11.17│95.12.29│││││││││││││├─┼──────┼──────────┼───────────┼──────────┤│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95年度易字第1151│95年度易字第1151│95年度上訴字第1908號││決│案號│、1240號│、1240號│││├──────┼──────────┼───────────┼──────────┤││判決確定日期│96.03.14│96.03.14│96.01.19│││││││││││││├─┴──────┼──────────┼───────────┼──────────┤││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1798號(96執緝265)│1798號(96執緝265)│1111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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