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77號原告丙○○原告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
郭正鵬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於宣示判決前之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具狀陳稱,起訴之請求權基礎有二,惟言詞辯論筆錄漏未記載,為顧及兩造當事人權益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