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簡字第10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交簡字第101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3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本件車禍肇事主因為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然告訴人乙○○亦有違規穿越道路之過失,及被害人受傷情節輕重,被告犯後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之態度等一切情形,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