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湖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蔡玉蘭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
偵字第14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蔡玉蘭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與起訴書有同一效力)。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所犯上揭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
異,應分論併罰,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劉芷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
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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