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48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鍫興選任辯護人呂朝章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沈鍫興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君
法官江宜穎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