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聲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聲抗字第9號抗告人 鍾毓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彥嶺 間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推事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推事迴避者,應以推事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推事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推事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
7號判例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院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3485號清償債務事件,承審法官趙子榮於104年11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自述其與相對人李彥嶺曾有密切餐敘往來及交誼,關係密切而以「舅舅」相稱,顯見兩人交情特殊,客觀上已難期待其為公平之審判。又相對人於10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對斯時承審法官劉亭柏法官之諸多問題均沉默不答,依經驗法則以觀,應係心虛所致。惟趙子榮法官未親身參與當日審理程序,竟於104年11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表示相對人不回應係另有隱情,顯見趙子榮法官因兩人間特殊情誼而有悖於常情之判斷。況趙子榮法官亦表明曾自行聲請迴避,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抗告人為此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抗告人雖稱趙子榮法官自稱與相對人關係密切,且以「舅舅」相稱,又曾自行聲請迴避,且表示相對人於先前審理程序沉默不答係另有隱情,難期為公平審判。惟查,依卷附104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筆錄,除記載法律上爭執與不爭執事項外,及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原告因出國無法出庭,將與原告確認庭期一事外,並未見該日筆錄記載有抗告人上開所陳稱之事項,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3年度北簡字第3485號卷宗核閱無訛。是抗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之規定,自聲請之日起3日內,提出具他其他足認趙子榮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相關事實以釋明承審法官應迴避之原因,揆諸上開說明,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於法未合,不應准許。原裁定駁回其聲請,核屬正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陳君鳳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