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89年度豐小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豐小字第三四二號
  原   告 乙○天地B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宗榦
  訴訟代理人  任守悌
         周定爕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原告管理「乙○天地B區」社區之位於台中市○○路○段○○巷
○○號三樓之一之區分所有權人,詎被告積欠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八十
九年四月三十日止之管理費計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三百八十四元未繳,經原
告屢催被告繳納,迄未獲被告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管委會核備證明、建物登
記簿謄本、住戶規約及停車場管理辦法、存證信函、管理費用計算明細表等件為
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前揭管理費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
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陳淑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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