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六二四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甲○○
鍾坤龍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
年三月十四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淑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法院書記官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