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0年度重簡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三八三號
  原     告 葉 王 桂
  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 律師
  被     告 甲 ○ ○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進文 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世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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