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六四О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林凌榮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上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 伍佰 肆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