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詐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坦承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詐欺等之犯行,與證人即被害人 魏寡陳秀琴 之指述相符,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共犯甲○○否認犯行,且被告等人為集團式犯罪,有勾串共犯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9年6月7日將其羈押,並於99年8月31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開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吳育汝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