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71號原告甲00000000.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69,93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699,93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