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9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被告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1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法院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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