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22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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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22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22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梅富竣 兼法定代理 陳巧芳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梅名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巧芳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八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壹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離婚協議書乃債權人陳巧芳與債務人雙方之協議,與債權人梅富竣無涉,故此部分債權人梅富竣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