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60號上訴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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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之12兼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 律師被上訴人寶華資訊系統(公共)有限公司(PowermaticDat
aSystemLimited)
strialBuilding,Singapore36836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洪欣儒 律師
鄭智陽 律師 方金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2月1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陳駿璧法官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書記 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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