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4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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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3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347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0月26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月2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邱同印法官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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