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43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雄簡字第43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因租賃關係所持有,由原告所開立之如附表支票所示之
租金債權不存在。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捌紙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 陳淵深 、 陳淵湖 、 陳淵昇 及
陳淵朋 (下簡稱屋主陳淵深等4人)承租門牌號碼為高雄市
○○區○○路○○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後,隨即於民國
96年10月1日將系爭房屋部分出租予原告,約定租期自96年
10月1日起至103年3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10萬元。原告
並依前揭租金金額按月開立支票各12張,並1次交付予被告
,作為租金之預付;迄至97年1月間因被告發生財務危機,
陸續發生被告之債權人前往系爭房屋騷擾之情事,而原告因
不堪其擾,遂向被告表示提前至97年1月底終止租約,被告
並允諾同意,而原告亦已於97年1月31日止遷離系爭房屋,
,且系爭房屋之屋主陳淵深等4人亦於96年2月間寄發存證
信函予原告通知其與被告間之租約業已終止;而兩造間之租
約既已終止,則被告之租金債權自屬不存在,惟被告迄今竟
仍未將如附表所示、由原告所簽發作為租金預付之用之支票
8紙返還,原告自得依法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
項所示;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陳淵深等4人所寄發之存證信函
、終止租賃契約切結書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
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
段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自認,應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四、按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授損
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
者,亦同。」;而票據行為若已有效成立,則其效力固不因
原因關係已消滅而不存在,唯執有票據者,即屬無法律上原
因而受有利益(參照高等法院87年11月民事座談會決議)。
本件原告主張業均於97年1月間已向被告合法終止租賃契約
等情,俱如前述。因之,兩造間之租賃關係既已終止,則自
97年2月以後,原告即不負有支付租金之義務,兩造間之租
金債權關係應屬不存在。是以,被告持有由原告所交付如附
表所示用以預付97年2月至9月間共計8個月租金之支票共
8紙,係均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之
情形,則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予原告
。從而,原告依法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所
示之租金債權不存在,及應返還予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
均應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
告判決主文第3項得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附表: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 │發票日│支票號碼│
│││││(新臺幣)│(民國)││
├──┼────┼────┼───────┼─────┼──────┼──────┤
│1│乙○○│高雄銀行│000000000000│100,000│97年1月25日│APEO0000000│
│││鼓山分行│││││
├──┼────┼────┼───────┼─────┼──────┼──────┤
│2│同上│同上│同上│100,000│97年2月25日│APEO0000000│
├──┼────┼────┼───────┼─────┼──────┼──────┤
│3│同上│同上│同上│100,000│97年3月25日│APEO0000000│
├──┼────┼────┼───────┼─────┼──────┼──────┤
│4│同上│同上│同上│100,000│97年4月25日│APEO0000000│
├──┼────┼────┼───────┼─────┼──────┼──────┤
│5│同上│同上│同上│100,000│97年5月25日│APEO0000000│
├──┼────┼────┼───────┼─────┼──────┼──────┤
│6│同上│同上│同上│100,000│97年6月25日│APEO0000000│
├──┼────┼────┼───────┼─────┼──────┼──────┤
│7│同上│同上│同上│100,000│97年7月25日│APEO0000000│
├──┼────┼────┼───────┼─────┼──────┼──────┤
│8│同上│同上│同上│100,000│97年8月25日│APEO0000000│
└──┴────┴────┴───────┴─────┴──────┴──────┘